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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忻州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公布!互相转告,以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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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7 17:54:17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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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类别划分(一)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分两类


1、一类(大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2个;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计时设施、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2、二类(中小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门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地上停车场

地上停车场分三类

1、一类(大型)



(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栏)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个以上,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口;

(3)有完善的计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2、二类(中型)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

(2)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3、三类(小型、道路两旁固定停车位)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道理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

(2)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

(3)有消防安全设备;

(4)有现场管理人员。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需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以一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计次收费按每进出一次计费一次;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按原收费标准重新计次。



(一)一类停车场标准

计时收费:2元/每小时,依次累加,全天不超过20元。



(二)二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前1小时,以后1.5元/每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5元。

2、计次收费:3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可适当累加,累加幅度不超过5元/4小时,全天不超过15元。



(三)三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前1小时,以后1元/每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2元。

2、计次收费:2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可适当累加,累加幅度不超过4元/4小时,全天不超过12元。



三、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出售的小区停车位(库)收取停车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地上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5元/天,地下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1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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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2015]2975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忻州市境内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部门牵头,住建、交通、交警等部门配合,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业健康发展。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及城市道路的停车场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1、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2、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除外)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忻州市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核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忻州市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规定范围内由经营者确定收费标准;《忻州市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标准,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可参照《忻州市城区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最新公布的《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定价部门要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二)逐步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逐步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蓝底白字),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综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差别化收费等因素,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同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并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停车收费服务单位要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优惠,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停车免收停车费,在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在社会化停车场减半收取停车费。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的其他减免优惠的政策严格按国家、省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财政部门或停车场管理单位举报。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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