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在失去所有权的土地上“确权”,法律会认可吗?

  • 繁华落尽
楼主回复
  • 阅读:949
  • 回复:0
  • 发表于:2017/12/5 6:11:10
  • 来自:山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忻州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有关梁家庄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希望繁峙县政府有关领导能给梁家庄村民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
       1973年繁代水库修建时,占用梁家庄村水稻种植区1000多亩,占用林木区域100多亩,而这1200多亩土地的所有权至今仍然属于——繁代水库管理局所有。1973年,属于集体所有制,繁代水库占用梁家庄村的土地,虽然作过补偿,但几乎为零。1978年国家实施土地承包政策,梁家庄村委会按县政府的指令,将水库区域内最上游的600多亩水稻种植田(水库回水区),按每人0.4亩(自留地),每个劳动力1亩(劳力地),分配到户,而繁代水库征用的100多亩林木及下游的400多亩水稻种植区已经是一片汪洋。朴实的村民于是就在这片已经不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精耕细作,生息繁衍。但是,靠近水库分到土地的村民,确实是苦不堪言,每到秋季,水库蓄水,丰收在望的水稻被上涨的水位成片成片的吞没,无助的村民也只能望水兴叹,自认倒霉,无可奈何!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已经不在你的手中了。2003年国家颁发土地证书,让人意外的是每个人分到的那0.4亩自留地及每个劳动力分到的那1亩劳力地,居然登记在土地证书上!(具有法律效力吗?未知)
        2006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强盛,国家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国务院令,决定对前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农民土地及移民人员的安置实施后期扶持和为期20年,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补偿,同时由国家发改委签发发改农经【2006】1249号国务院令,决定对移民人员进行重新审核,471号国务院令的精神是以占用农民土地及移民人员安置为宗旨,而1249号国务院令的精神是强调在移民人员重新审核时必须遵循“同库同策”的四字方针,而让人意外的是梁家庄村有900多受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被繁峙县政府无端的剥夺,致使梁家庄的受害村民至今未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后期扶持和经济补偿。由于繁峙县政府某些官员的滥用职权及胡作非为,导致了梁家庄900多受害村民从此踏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维权申诉之路!但让人悲哀的是,十年坚持不懈的申诉,至今无果!!
        繁代水库延续至今,已有44年的历史,今天的繁代水库机构虽然存在,但由于水源枯竭,其价值已荡然无存!但梁家庄村1000多亩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繁代水库管理局这个机构的手中。如今,新一轮为期30年土地承包的延续,及土地确权新政策的实施,倍受伤害的梁家庄村民又该如何面对?请问繁峙县政府有关领导,在这片没有所有权的土地上给梁家庄的村民确认土地的权限,合理合法吗?村民所分到的那0.4亩土地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吗?如果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你们说了算,那片曾经被水库淹没,现在已经被人占用了的500多亩土地又该如何处理?不应该存在谁占用了就是谁的这种现象吧!因为那片土地并不是荒芜之地,它是梁家庄村的集体财产,村民共同拥有,为什么不能重新按人分配而进行确权认证?希望繁峙县政府有关领导慎重考虑仔细研究,不要再让梁家庄的村民怨声载道,群情激愤!这座水库给梁家庄村民带来的伤害已经够残忍的了,总不能再因为土地确权而让梁家庄的村民大失所望!这片没有所有权限的土地对于梁家庄的村民来说,真的有确权的必要吗?繁代水库还存在,假如水库的水位再淹没了村民的土地,这个后果会有谁来承担?土地确权证书颁发在即,梁家庄村的受害村民期望县政府能够将困扰村民心头的问题给予妥善的处理合理的解决!


                          梁家庄受害村民
来自手机版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